高平市主城区及高铁新区征收集体土地奖 励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主城区及高铁新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工作,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居)委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完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区域
(资料图)
1.城市主城区:东至高速路、南至南外环、西至一级路、北至北环路。
2.高铁新区:以高铁新区起步区规划范围为准。
第三条 奖励资金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中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仓储用地不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1.主城区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并按期净地移交的,在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 给予村(居)委征地补偿奖励15万元/亩,给予乡镇(街道)组织协调工作奖励5万元/亩。
2.高铁新区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并按期净地移交的,在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 给予村委征地补偿奖励10万元/亩,给予乡镇(街道)组织协调工作奖励2万元/亩。
3.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应积极完成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制定等相关工作。对无故拖延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征收拆迁工作并按期净地移交的, 延迟半月以内扣除奖励1万元/亩,延迟半月至一月以内扣除奖励2万元/亩。此后每多延迟一月多扣除奖励1万元/亩,延迟交地时间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第五条 奖励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保持土地储备周转金不低于5000万元,足额保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村(居)委的奖励资金计入征地补偿费用,乡镇(街道)的奖励资金列入土地出让业务费,同时将购买增减挂钩指标费用及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第六条 奖励资金拨付
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乡镇(街道)应积极开展拟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切实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市政府下达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拨付到乡镇(街道)并下达净地移交期限。完成净地后,乡镇(街道)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净地移交。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的奖励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标准核定,交地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
1.奖励乡镇(街道)的组织协调费用,其中50%必须用于市政项目在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化解和城市管理中的环保网格化、社区管理、绿化维护、环境卫生整治等专项支出。
2.奖励村(居)委集体的资金,其中85%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的项目建设、被征地农户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和村民福利等公益事业,15%应用于市政府下达的环保网格化、城市街道绿化、环境卫生整治任务及城市管理等。
第八条 奖励资金监管。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市审计部门将奖励资金列入专项审计。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在土地被征收后,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市公安部门要对阻挠建设单位进地以及变相摊派、强揽工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建设未进行奖励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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